学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华侨大学知识产权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21年10月26日
华侨大学知识产权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精神,规范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树立质量优先、突出转化的正确导向,根据《华侨大学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华大科〔2015〕3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发明(设计)人应以保护创新创造为目的依法申请知识产权。对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专利的资助、奖励及科研成果认定。
二、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以个人名义利用职务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未经学校批准办理的知识产权所引起的权益纠纷,由发明(设计)人自行承担。
三、发明人可用纵向或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中须含相应科目)支付专利事务费用,专利转化取得收益后,要将专利费用作为成本从收益中扣除。学校鼓励发明人承担专利费用,专利转化取得收益后,发明人承担的专利费用要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
四、学校以优化专利质量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
五、学校将创造条件探索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通过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挖掘和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工作,逐步健全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机制。
六、学校知识产权申请资助管理相关规定将依据福建省及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的调整而另行修订。
七、本细则由科学技术研究处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华侨大学关于延长专利年费资助年限的通知》(华大科〔2018〕15号)同时废止。